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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吉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和各市(州)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绿办”)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三条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 第四条 年检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范》制定的工作职责执行。地区绿办负责本辖区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实地考察材料的考察填报工作,并将考察材料及时上报省绿办;省绿办负责省内重点绿色食品企业的实地考察及上报材料的抽查核实工作,负责填报年检综合意见表、汇总本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表、加盖企业年检章及企业年检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明确分管年检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年检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于每年的1月初制定本地区年检工作计划并报省绿办;省绿办根据全省情况,于2月制定全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计划,同时上报中心备案。年检工作计划包括:年检企业、年检重点项目和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企业认证申报材料、《绿色食品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复印件、《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准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复印件、《合同》、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实地检查考核表》、《年检综合意见表》、《核准证书申请表》等。 第七条 年检工作的实施主要采取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和企业实地检查方式,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八条 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将按中心和绿办制定的计划执行。实地检查将由绿办组织至少2人的检查组,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实地检查表。 第九条 按照《规范》要求,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规范》中的年度抽检与实地检查工作程序。并按照《规范》中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年检考核评定与结论处理。 第十一条 需进行复议和仲裁的,将严格按照《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依据《规范》,认真进行证书核准工作,将证书核准情况及时上报中心。同时,按照要求做好企业续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建立健全产品生产、销售的可追溯制度情况; (五)绿色食品原料和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八)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二、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是否违规使用过期的绿色食品产品编号; (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四)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五)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绿色食品防伪标签。 三、企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二)减免标志使用费的是否有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 四、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二)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取得其它质量认证情况;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 (五)企业关于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种植企业应重点检查病、虫、草害防冶及投入品管理情况; 养殖企业应重点检查防疫、检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及药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食品加工企业应重点检查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变化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